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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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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第 三 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8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之認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驗證機構得申請展延。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展延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公告認可規定。
第 29 條
第 31 條
相關函釋
2025-08-28
勞職授字第 1140254002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認可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為辦理交流電焊機用自動 電擊防止裝置驗證業務之驗證機構,機構代號為 002,期間自 114 年 10 月 1 日至 117 年 9 月 30 日止
2024-06-13
勞職授字第 1130204762 號公告
勞動部認可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為辦理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 防止裝置驗證業務之驗證機構,自 113 年 6 月 16 日至 116 年 6 月 15 日止
2021-06-07
勞職授字第 110020285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認可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為辦理交流電焊機用自動 電擊防止裝置驗證業務驗證機構,機構代號為 001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