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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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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第 三 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36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8
條文全文
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型式驗證工作。 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工作。
第 35 條
第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