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44 條

條文全文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不合規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