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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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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 3 條
條文內容
前條所定災後六個月期間之計算,自災害發生之當月一日起計算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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