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 93 條
第 六 章 隧道、坑道開挖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9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鋼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組之間隔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但以噴凝土或安裝岩栓來支撐岩體荷重者,不在此限。 二、使用連接螺栓、連接桿或斜撐等,將主構材相互堅固連接之。 三、為防止沿隧道之縱向力量致傾倒或歪斜,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為防止土石崩塌,應設有襯板等。
第 92 條
第 9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