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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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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45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於九十一點五公尺(三百呎)以上高海拔地區從事潛水作業,應依附表四之四、附表四之五規定辦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潛水作業後,該勞工欲離開該潛水據點至他處,其間換算海拔高程壓力差超過三百零五公尺(一千呎),應依附表四之六規定辦理,完成水面上休息,並每次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第 44 條
第 4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