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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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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二章 輔助設施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並得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完成前項審核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其資格不符合或審查不通過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不符資格或不通過之原因。
第 3 條
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