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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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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第二章 輔助設施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4-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雇主於購置輔助設施前申請補助者,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通知送達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購置,並檢附支出之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請領補助。
第 4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