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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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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第 四 章 照明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25-09-10
條文全文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
第 26 條
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