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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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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第 五 章 蓋板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5-09-10
條文全文
艙口蓋板及艙口樑不能互相通用者,船方應標明其所屬甲板、艙口編號及所在位置,以利識別。
第 32 條
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