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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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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5-09-1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進入港區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備檢查合格證明供港口管理機關(構)查驗。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1994-06-07
(83)台勞安二字第 38741 號
有關基隆港進出口貨物裝卸作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疑義
1993-04-08
(82)台勞安二字第 17142 號
釋復有關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條第六款之「船方」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