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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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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17-04-06
條文全文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15-11-18
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5022 號函
如直接聘僱雇主係重新招募原聘僱同一外勞來臺工作,外勞入國前已合意 成立勞動契約,入國後屬受聘僱勞工身分,並無媒合介紹成立聘僱關係, 仲介公司自不得向雇主收取介紹費,如雇主於外勞入國後委任仲介公司辦 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事項,仲介公司僅得向雇主收取服務費
2012-02-08
勞職管字第 1010050857 號函
核釋有關仲介公司受任安排外國人入國後工作每滿 6 個月、18 個月以 及 30 個月之健康檢查,係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規定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因此,該所需接送外國人之交通費用,應內含 於向外國人收取之服務費用內,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收取之
2005-06-17
勞職外字第 0940503770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3 條,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係指接送外國人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 間屆滿或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所需之交通費,不包含因私人因素返鄉渡假、 奔喪或探親等往來機場之交通費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