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許可期間及查核管理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 18 條

條文全文

運作者歇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