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申請許可條件及程序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 9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前條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許可結果通知運作者,必要時得延長三十個工作日。但因可歸責於運作者之事由,而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