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第 6 條

條文全文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及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六、海巡節: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白話說明

國定假日應休假、工資照給;同意出勤依法加倍

法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與勞動節,勞工應休假且工資照給;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時,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