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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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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1-05-14
條文全文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規章。 二、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 三、會址所在地。 四、成立日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有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1995-02-06
(84)台勞福一字第 102827 號函
職工福利社應以職工福利委員會所在之主管機關為申請地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現修正為職 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5 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