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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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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1-05-14
條文全文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 12 條
第 13-1 條
相關函釋
1991-10-22
(80)臺勞福一字第 26514 號
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餐廳可補助職工每人每日中餐伙食費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規定,現修正為職 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6 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