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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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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命令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5 條
最新修正:
2021-05-14
條文全文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利社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受其監督。
第 14 條
第 16 條
相關函釋
1996-12-06
(85)台勞福一字第 142110 號
各級總工會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提撥福利金組織福利 委員會
1994-05-18
(83)台勞福一字第 36240 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必將帳目收支及年度決算送工會監事會審查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5 條規定,現修正為職 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8 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