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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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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1-05-14
條文全文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2023-03-01
勞動福一字第 1120046188 號函
辦理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疑義
1997-04-11
(86)台勞福一字第 011538 號
職工褔利委員會為召開會議,事業單位給予公假
1994-05-09
(83)台勞福一字第 25271 號函
財團法人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及工作人員不得支領主管特支費 、交通費、工作獎金、不休假加班費及年終獎金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現修正為職 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
1990-06-11
(79)台勞福一字第 12977 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證書由主任委員核發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