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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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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16-03-11
條文全文
(本條已刪除)
(刪除)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2000-07-19
廢 (89)台勞福一字第 0029069 號
已廢止
公司合併後,其原結存職工福利金應如何處理
1998-06-25
(87)台勞福一字第 021483 號
公司工廠註銷工廠登記改營倉儲批發業,其所存之職工福利金應如何處理 疑義 附 註: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業以 93.07.22 勞福 1 字 第 0930035514 號令修正發布,各項目動支比率之限制業已刪 除
1997-08-07
台財稅字第 861910253 號函
依法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1996-07-23
廢 (85)台勞福一字第 125763 號
已廢止
登記立案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免於組織章程中定將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 之自治團體
1993-09-07
廢 (82)台勞福一字第 45688 號
已廢止
公司合併其剩餘職工福利金如何處理乙案
1993-08-19
廢 (82)台勞福一字第 44966 號
已廢止
有關甲公司併入乙公司後,其消滅公司之原職工福利委員會及其委員會及 其福利金如何處理乙案
1993-04-19
(82)台勞福一字第 17762 號
退休補助互助金之發放不得以職工福利金支應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7 條、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第 1 款及民法總則第 44 條之規定,現規定於職工 福利金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第 3 項
1991-12-24
(80)臺勞福一字第 31838 號
公司出售土地及廠房並全面資遣員工後再雇用原有員工繼續經營,其累積 結存福利金應專款儲存留用
1991-08-02
(80)台勞福一字第 19701 號
已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僱用職工人數未達七人,不得撤銷職工福利 機構登記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款,該項規 定已刪除,另規定於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9-1 條
1990-11-21
(79)台勞福一字第 28515 號
職業工會福利委員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疑義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已刪 除,現規定於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9-1 條第 1 項,並將「原 有職工」修正為「職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