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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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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第 六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4-11-18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醫療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查核結果,認可醫療機構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
第 32 條
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