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4 條

條文內容

前條經核定之訓練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內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依第二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職類優等者,不在此限。

相關函釋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