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第 27 條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5
條文全文
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技術或管理職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一部或全部,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項職類教育訓練期滿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訓練期滿證明(格式十)。
第 26 條
第 28 條
相關函釋
2025-01-20
勞職授字第 1140202080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等 3 項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 114 年 7 月 1 日生效
2024-02-05
勞職授字第 1130202508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辦理「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及「鉛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 113 年 7 月 1 日生效
2023-05-31
勞職授字第 1120202548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等 3 項目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測驗試場辦理,並自 112 年 9 月 1 日生效
2022-07-28
勞職授字第 1110204048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 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 理,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2022-03-04
勞職授字第 111020076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擋土支撐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 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自 111 年 7 月 1 日 生效
2021-11-19
勞職授字第 1100205636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