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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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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9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5
條文全文
訓練單位對於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文件,於教育訓練結束後十日內做成電子檔,至少保存十年: 一、學員簽到紀錄(格式十二)。 二、受訓學員點名紀錄(格式十三)。 三、受訓學員成績冊(格式十四)。 四、受訓學員訓練期滿證明核發清冊(格式十五)或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格式十六)。
第 28 條
第 30 條
相關函釋
2021-06-11
勞職授字第 1100203139 號函
勞動部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三級警戒期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部分 課程得改採線上視訊直播方式辦理之相關說明
1993-07-16
廢 (82)台勞安一字第 40380 號函
已廢止
公告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高壓氣體作業主管安全教 育、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及主管人員安全衛生教育之施行日期、適 用事業等事宜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