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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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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5
條文全文
訓練單位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將包括訓練教材、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三年。 認可訓練單位,於辦理前項教育訓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第十八條教育訓練者,應於其結業證書(格式十一)背面記錄或發給在職教育訓練紀錄(格式十七)。
第 30 條
第 32 條
相關函釋
2023-07-10
勞職授字第 1120203080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文件應登錄系統之內容、 期限及方式,並自 112 年 10 月 1 日生效
2021-07-22
廢 勞職授字第 11002029931 號公告
已廢止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31 條第 2 項規 定,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文件應登錄系統之內容、期 限及方式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