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訓練單位有前二條之情形,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訓練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訓練單位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不具訓練單位資格之團體,經查證確有假冒訓練單位名義,辦理本規則所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情事者,除移請原許可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外,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訓練單位,於撤銷或廢止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認可:
一、以同一名稱或於同一地點申請認可。
二、其負責人以不同申請單位之負責人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