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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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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1 條
第 四 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42-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5
條文全文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對外招訓之下列訓練單位,應於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認可;經認可後,始得對外招訓: 一、原經認可得對外招訓之非營利法人。 二、未經認可之非營利法人、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定原經認可之非營利法人,屆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二項重新認可者,得廢止其原認可。
第 42 條
第 4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