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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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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2
條文全文
標示之形狀種類如下: 一、圓形:用於禁止。 二、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於警告。 三、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用於注意。 四、正方形或長方形:用於一般說明或提示。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