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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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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準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雇主設置之標示,除其他法規或國家標準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本準則所稱安全衛生標示(以下簡稱標示),其用途種類及告知事項如下: 一、防止危害…
- 第 4 條標示之形狀種類如下: 一、圓形:用於禁止。 二、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於警告。…
- 第 5 條標示應依設置之永久性或暫時性,採固定式或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大小及…
- 第 6 條標示應力求簡明,並以文字及圖案併用。文字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以辨識之字體。 前…
- 第 7 條標示之顏色,應依國家標準 CNS9328 安全用顏色通則之規定,其底色、外廓、文…
- 第 8 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