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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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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適用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2012-06-01
勞資 1字第 1010126087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6 條、施行細則第 2、9 條,如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應由 工會共同協調推派人數;如該等工會無法協調推派人數,則由雇主召集全 體勞工直接選舉勞工代表擔任委員
2011-07-04
勞安 1字第 1000145775 號函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2-1、6、10 條,事業單位或 總機構所設工會如非屬上開結合同一廠場或同一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且 工會成員亦未涵蓋事業單位所有受僱人員,則由勞工選舉之代表擔任上述 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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