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43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就下列事項,每週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立柱、橫檔、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扶手、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 五、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 六、斜撐材、索條、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 七、立柱、踏腳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 八、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 九、壁連座之間距及連接構件之狀況。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實施前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