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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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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1 條
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44-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應依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但雇主發現有腐蝕、劣化、損傷或堪用性之虞,應實施安全評估,並縮短其檢查期限。
第 44 條
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