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第 48 條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4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對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再度使用時,應對該設備實施重點檢查。 二、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或因出水或發生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險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避免危難,應即檢點輸氣設備之有無異常,沈箱等之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 47 條
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