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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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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6-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已實施第十二條之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不受第二條之一、第三條及前條有關一級管理單位應為專責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為專職之限制。
第 6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13-01-22
勞安 1字第 1010146901 號公告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6-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 6 條,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辦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 統績效認可委託審查業務
2012-02-10
勞安 1字第 1010145090 號公告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6 條之 1規定,公告辦理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委託審查業務相關事項之受託機 構,期間自 101 年 1 月 16 日至同年 12 月 25 日
2011-02-08
勞安 1字第 1000145128 號公告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2 日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由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 協會受託辦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委託審查業務
2010-03-22
勞安 1字第 0990145372 號公告
自民國 99 年 3 月 22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由中華民國工業安 全衛生協會負責辦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委託審查業 務
2008-12-29
勞安 1字第 0970146440 號公告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委託審查計畫」,自 97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中華民國職業衛生學會 」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