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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