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9-2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依第五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及第八十條規定所作之紀錄,應以紙本保存。但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並能隨時調閱查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