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危險物處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5-1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常溫下具有自燃性之四氫化矽(矽甲烷)之處理,除依高壓氣體及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就下列事項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一)製程或作業可能之危害。 (二)可能危害之防止設備及措施。 (三)危害防止設備及措施之維護方法。 (四)緊急應變措施。 二、氣體設備,應具有氣密之構造及防止氣體洩漏之必要設施,並設置氣體洩漏檢知警報系統。 三、氣體容器之閥門,應具有限制最大流率之流率限制孔。 四、氣體,應儲存於室外安全處所;如必須於室內儲存者,應置於有效通風換氣之處所;使用時,應置於氣瓶櫃內。 五、未使用之氣體容器與供氣中之容器,應分隔放置。 六、提供必要之個人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七、避免使勞工單獨操作。 八、設置冷卻用途之灑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