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危險物處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5-2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硝酸銨之處理,除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就下列事項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一)製程或作業可能之危害。 (二)可能危害之防止設備及措施。 (三)危害防止設備及措施之維護方法。 (四)緊急應變措施。 二、應儲存於有效通風換氣之場所。 三、儲存場所,應採不可燃材料,或使用塗覆或包覆可防止硝酸銨滲入之材料。 四、與易燃物、還原劑、燃油、金屬粉末或其他不相容物質,應分隔放置。 五、應避免堆疊存放及搬運時造成破損溢出。 六、設置冷卻用途之灑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