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危險物處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5-3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有機過氧化物之處理,除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就下列事項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一)製程或作業可能之危害。 (二)可能危害之防止設備及措施。 (三)危害防止設備及措施之維護方法。 (四)緊急應變措施。 二、對於有機過氧化物儲存,為防止自然發火發生危險,應採取與外界隔離及溫濕控制等適當措施。 三、儲存場所,應設置一個以上獨立之溫度或溫度上升速率之偵測警報系統,可於異常時,發出警示。 四、有機過氧化物操作設備,應有去除靜電等必要措施。 五、戶外容器,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 六、設置冷卻用途之灑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