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使用熱媒油之鍋爐本體與相關設備及輸送管線系統,操作溫度在其閃火點以上時,除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及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就下列事項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一)製程或作業可能之危害。
(二)可能危害之防止設備及措施。
(三)危害防止設備及措施之維護方法。
(四)緊急應變措施。
二、熱媒油加熱系統之管線、閥件及泵浦,應具有防止洩漏之構造。
三、設置溫度或壓力異常上升之監控及警報系統,確保不超過熱媒油之最高使用溫度及系統設計壓力。
四、設置冷卻或滅火用途之必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