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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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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6 條
第 一 節 有害作業環境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勞工感染疾病。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防護具。
第 295-1 條
第 29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