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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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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7 條
第 一 節 有害作業環境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7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有足夠強度。
第 296 條
第 29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