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303-1 條
第 二 節 溫度及濕度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3-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其熱危害風險等級達表三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勞工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且已採取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所定熱危害預防措施者,不在此限: 一、於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並提供風扇、水霧或其他具降低作業環境溫度效果之設備。 二、於鄰近作業場所設置遮陽及具有冷氣、風扇或自然通風良好等具降溫效果之休息場所,並提供充足飲水或適當飲料。
第 303 條
第 30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