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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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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0 條
第 五 節 清潔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0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應依下列規定於適當場所充分供應勞工所需之飲用水或其他飲料: 一、飲水處所及盛水容器應保持清潔,盛器須予加蓋,並應有不致於被有害物、污水污染等適當防止措施。 二、不得設置共用之杯具。 三、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其水源非自來水水源者,應定期檢驗合格。 四、非作為飲用水之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必須有明顯標誌以資識別。
第 319 條
第 321 條
相關函釋
1996-08-07
(85)台勞安三字第 128657 號
釋復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條飲用水之規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