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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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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三 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4-10-31
條文全文
顧問機構應定期評估及確保顧問人員之技術能力,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顧問機構應使顧問人員參加與其從事顧問服務專業事項有關之講習、研討會或訓練(以下併稱教育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前項教育訓練,顧問機構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
第 15 條
第 17 條
相關函釋
2023-06-06
勞職授字第 1120202619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顧問機構依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 可及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16 條第 3 項 ,提出認可申請、經認可後申請變更及顧問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 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