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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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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19-04-30
條文全文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職安署提出申請,由職安署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職安署應於十日內發給之。
第 17-1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