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18 條

條文全文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職安署提出申請,由職安署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職安署應於十日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