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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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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19 條
條文內容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補助,自職安署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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