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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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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申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補助,依…
- 第 3 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大專…
- 第 4 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培訓職業疾病醫師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 第 5 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培訓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 第 6 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從事相關技術…
- 第 7 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 第 8 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之單位,其計畫主持人應具有安…
- 第 9 條依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如附表),於每…
- 第 10 條申請補助單位依本法第十條各款提出之申請,每年各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一次以…
- 第 11 條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 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
- 第 12 條職安署於審核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時,應考量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事項、經費、實施計畫…
- 第 13 條職安署得依實施計畫之特性,分期辦理撥款,必要時,得採期中及期末審查。
- 第 14 條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
- 第 15 條中央主管機關及職安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並得實施稽核及績效…
- 第 16 條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
- 第 1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