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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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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14-07-14
條文全文
申請補助單位依本法第十條各款提出之申請,每年各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2007-12-11
勞安 1字第 0960145877 號公告
公告 97 年度職業災害預防補助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以強化職災防治工 作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