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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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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2-03-02
條文全文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後,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及申報醫療費用。
第 5 條
第 7 條